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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系统业务模式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差异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模式,其中最典型的业务模式有以下几种:

(1) 企业一企业模式,即B to B (Business to Business)

这是最早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EDI是这种模式的早期代表,如设在美国丹佛市的商业数据交换中心(Commerce EDI Center)。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与供应商联系订货,接收发票和付款;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协同作业、管理支援及信息共享,以推动代理商、经销商和中心厂商之间供应链的重整,提高业务的有效性并降低成本。这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个别企业的行为规范。



(2) 商家-消费者模式,即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

随着网上商店的出现,就有了这种B to C模式。这种模式既包括网上购物,也包括网络银行等业务。商家利用Web技术在网络上开设店面、陈列商品、标出价格、说明服务,向消费者直接提供从鲜花、书本、汽车、住房,到订票订座、旅游、转账等多种商品和服务。这种模式免除了中间的流通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并开拓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商务。它方便、快捷、实用,很有发展潜力。
 
(3)公共服务模式

公共服务模式包括G to B (Government to Business) 模式和G to C (Government to Customer)模式。这种模武强调的是政府对电子商务的介人。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美国,政府一直将促进电子商务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作为其主要的任务之一。但同时也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由企业起带头作用,政府应尽量地减少干预,干预的目标也应该是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透明、简捷、致的法律环境。 从中国特色考虑,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模式的不同,中国的电子商务是很重视政府的参与作用的,政府有关部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操作,如认证、鉴证机构的管理,海关、税收的处理,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等;此外,政府还可以在网上行使其在现实中相应的职责,管理这个网络社会,如向企业征收税费,向个人征收所得税,管理社会保险等工作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来实现(而对于政府采购之类的电子商务形式,作者认为可以归人B to B模式中,它和政府和公共服务模式有本质的区别)。

(4)消费者-消费者模式,即C to C (Customer to Customer)

消费者一消费者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网站建设交易,典型的CtoC平台是淘宝。比如说民间“以物换物”方式的交换,信息资料的交换,以及民间借贷等。此外,个人与由独立的客户组成的“客户联盟”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可以归为这种模式,如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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